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及使用学校房屋、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类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安全责任制度规定(修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原则,逐级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本单位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编制全员岗位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每月一次的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培训,所属人员清楚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编制应急疏散预案;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应急疏散和灭火演练。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学校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场所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使用方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场所结构及防火防烟分区。 第八条 服务于学校的物业管理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大型集体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将活动在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备;在活动方案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准备好消防保障设施。 第十条 基建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进行局部改、扩建和维修的工程,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内工作、学习、生活及临时活动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二)了解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熟知本岗位、本宿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人员离开宿舍、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时,应将各类充电器、用电器插头从插座(线板)上拔下,关闭各类电源; (四)学习掌握身边防火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掌握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积极参加各种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或用明火加热加工、做实验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并在校安全管理部门备案,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将动火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动火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各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严禁遮挡或拆除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第十四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五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建筑内非专门区域存放酒精、燃油、燃气储存罐、鼠药、硫酸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禁止电动车辆(含新能源电池)进入建筑存放、充电;学校公用车辆充电需在室外专门地点集中停放、充电。 第十八条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是学校内人员密集场所,各管理单位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 (一)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年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过期和失效灭火器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修,更换易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钢瓶超过使用期限的予以强制报废。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安装、使用电气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安装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四章 消防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组织三次全校范围的大检查;每月开展一次巡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清楚;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实验室、体育(场)馆)由管辖单位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宿舍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消防巡查、检查时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填写好巡查、检查记录。 第五章 消防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 (二)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三)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全面详实地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工作细则; (四)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及定期检查、测试、维保情况; (五)消防培训、灭火疏散预案及演练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各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或主管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处罚。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由学校提级处理并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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